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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7-8-18   字体: | |

黄梅县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检察院:

2017年4月12日8时52分,沿江一级公路黄梅县新开镇陆埒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黄梅县政府等单位参与,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的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相关单位、发生经过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了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54号令)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管理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提交了《黄梅县“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市安监局向市政府上报的《关于批复<黄梅县“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黄安监管〔2017〕63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事故调查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二、黄梅县“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大客车超速行驶,对前方路面的摩托车和人员避让不及而相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市政府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请按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责任人的处分决定。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刑事责任。请安监部门依法对涉事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四、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黄梅县“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黄梅县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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