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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18-1-8   字体: | |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

“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龙感湖管理区、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检察院:

    2017年9月16日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53.24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查原因、严肃处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度发生。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有关领导也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善后处置工作,龙感湖管理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了应急预案。

    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9月18日,黄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龙感湖管理区等单位组成的黄冈市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交了《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市安监局向市政府上报的《关于批复<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黄安监文〔2017〕97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事故调查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二、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市政府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请按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责任人的处分决定。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四、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湖北兆龙药业有限公司“9.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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